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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0日 【】 【】 【
 

 乌海政办发〔201733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2017年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乌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7424

 

 

 

乌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不断增强质量意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树立质量先进典型,推进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乌海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乌海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乌海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组织。本办法所称“组织”,包括一、二、三产业中从事生产、服务、研究、设计、教育、医疗等工作的各类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评出获奖组织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当年申报组织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后,获奖组织可按当年度评审标准申请复评,复评获奖的,不占当年获奖名额,不颁发奖金。已取得上一级质量奖励的,不再参加市长质量奖评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为了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联系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代表和政府有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
   
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和审议拟奖励名单。
   
第八条 评委会下设市长质量奖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订评审员管理制度,组建评审员专家库和评审组,考核、监督评审员职责履行情况,建立评审员选用退出机制。

(三)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
  (四)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和组织评审,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和成果。
   
(五)负责对申报组织进行资格审核和初审,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出审议候选名单。

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实行评审组评审制度。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组建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员主要职责是依据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申报组织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并保存好评审记录。

第十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乌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积极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其质量水平、主要经济和技术指标位居全市同行业前列;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全市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严格遵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积极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环保技术,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其产品(经营服务)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3年内发生过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或存在因组织责任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或上访的突出问题的。
  (四)近3年内国家、自治区、市级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五)近3年内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六)近3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并结合乌海市实际制定。评审标准内容包括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品牌影响力、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组织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委会审议。
   
第十六条 当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全市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年度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七条 申报组织应根据当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委会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和相关证实性材料。
   
第十八条 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提交评审组。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形成综合评审报告,综合得分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审议,确定拟奖励组织。
   
第十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拟奖励组织在全市主要媒体、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资格,所空奖项按排名先后进行递补。
   
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励组织,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审核,经市长审定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并向获奖组织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组织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开展质量提升
、技术攻关和人员培训以及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等,不得挪作它用。评审经费主要用于会议费、聘请专家费、差旅费等相关支出。

第七章 扶持措施和鼓励政策

    各有关部门对获奖组织在获奖的有效期内,要积极扶持和帮助,促进其发展。
  第二十三条 乌海市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要给予获奖组织较高的社会信用度。
  第二十四条 乌海市各主要媒体要大力宣传获奖组织的发展成就,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为组织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第二十五条 乌海市产业发展主管部门在扶持产业发展、确定重点项目时要全程支持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提出的产业发展项目。
  第二十六条 乌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在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节能减排等方面向获奖企业倾斜。
  第二十七条 乌海市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在执行产业扶持经费补贴时,对符合支出条件的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在有效期内的获奖组织,以AAA级质量信用等级推荐申报,对除法定检验外的技术服务,减免收费。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获奖组织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三十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和个人,评委会办公室可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该组织5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三十一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提交评委会研究决定后,报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

(一) 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 产品、工程或服务质量不稳定,经国家、自治区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三) 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 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 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 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严格遵守评审有关规定、程序,依法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格自律,公正廉洁。

第三十三条 获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市长质量奖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三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由乌海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印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志、奖牌(奖杯)和证书。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制定的《乌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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